• 21阅读
  • 0回复

劳动合同制与雇佣制有本质区别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23
第2版()
专栏:

  劳动合同制与雇佣制有本质区别
  宝田
编者按 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规定后,不少读者来信提问:我国现在实行的劳动合同制与资本主义雇佣制有什么不同?现刊登这篇文章,以供参考。
我国国营企业在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是在劳动制度改革方面迈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
劳动合同制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使它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表面上看,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是类似的。为什么不少国家都用劳动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工人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其一,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是不断变革的,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资金、技术和劳动力就会从一个部门、行业和企业转向另一个部门、行业和企业,形成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的社会流动;同时,由于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在生产中被采用,对工人的技术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又要求技术工人保持相对稳定。这种劳动力的稳定性与流动性的统一,是社会化大生产所决定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要按照这个规律办事,才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而劳动合同制则是体现劳动力的稳定性与流动性相统一的一种较好形式。
其二,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和契约作为联结商品生产者之间经济关系的有效手段,也不断完善和普遍化。在千变万化的现代商品经济中,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是经常随着生产的变化而变化的,这种变化必然反映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上,这种结合应该是有灵活性的,否则就不能适应商品生产的要求,而劳动合同则较好地体现了这种灵活性。
我国工业已进入社会化大生产阶段,但在劳动管理上却长期实行着“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实践证明,这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使社会主义劳动制度本来应有的生机和活力不能充分发挥出来。总结我们正反两面的经验,特别是近几年劳动合同制的试点经验,并吸收、借鉴外国那些对我们有益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实行劳动合同制,这将从制度上保证职工和企业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选择的权利,有助于克服“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搞活劳动管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从现象上看,我国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同资本主义的雇佣制好象没有多大区别,这使一些同志产生了误解。这里有一个如何看待事物本质的问题。社会主义劳动合同制与资本主义雇佣制的本质区别,可以举出以下几点:
第一,这两种劳动制度建立在不同的所有制基础上,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为资本家所有的基础上的。劳动者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必须通过劳动力买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不是通过劳动力买卖的方式,而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调节的。因此,它有利于巩固生产资料公有制,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第二,目的不同。资本家不断地购买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消费这种特殊商品,其目的是获取远远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的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劳动合同制,是为了发挥每一个劳动者的聪明才智,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日益增多的社会财富,来满足社会,包括劳动者自己的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中,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处于根本对立的地位,雇佣和被雇佣体现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作为国家的主人,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他们通过订立和实施劳动合同,把责、权、利结合在一起,把劳动者为国家、集体和自己的劳动融为一体。因此,劳动合同制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平等权利,确立企业与职工正确的劳动关系,解决双方矛盾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它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