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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企业自主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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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23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依法维护企业自主权
  向春茗
山东济南市有两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多次向领导机关要求归还自主权,竟被当作一般工作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一九八三年十月,济南市二轻局以国营济南锁厂为“龙头”,“联合”制锁二厂和小五金专用设备厂两个集体企业,组成名为联合体的济南制锁总厂。总厂成立后,首先通过有关部门吊销了这两个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然后免掉两个集体厂的领导干部职务,由国营厂派干部取而代之。紧接着,实行了人、财、物、产、供、销、党、政、工所谓“九统一”。很明显,两家集体企业的自主权受到了严重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指出,要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今年六月,国务院再次通告各地,要保护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纠正平调二轻集体资产(见人民日报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版)。根据我国法律和经济法规,尊重和维护企业自主权与否,决不是一般的工作问题,而是是否依法办事的问题。
企业要求归还自主权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根本原因在于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人经济法制观念淡薄,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给改革和建设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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