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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上了被告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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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24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书记”上了被告席
农民贾永清,被两个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书记”非法拘禁三十一天。他不畏权势,坚信法律会为他作主,一连上告两年半,终于在政法机关的支持下,将破坏法制的“书记”推上了被告席。
1983年9月22日,云南省宾川县白庄乡大罗城村队长安良因安排清沟工作,与同队的贾永清发生争执,双方在互相抓扯的过程中,十九岁的贾永清打了安两拳。安到大队诉说了此事,大队长便打电话反映给公社党委副书记于家福。
于家福接到电话后,向公社党委作了汇报,并建议把贾抓来教育一下。公社党委书记杨悦清、副书记刘家柱当即表示同意:“找几个民兵,带上两支枪,去把他抓来!”民兵们来到贾家,把贾永清捆起来。
夕阳偏西,贾永清被押进公社。杨、刘二位书记叫人拿来一付手铐,便把贾永清铐在柱子上。
23日上午九点多钟,杨悦清提来一块黑牌,上面写着:阻止清沟、殴打干部——贾永清。民兵们拿着枪,押着挂黑牌的贾永清,经过五个大队九个村子游街示众,直到下午五点左右才返回。
游村回来,刘家柱想把贾永清关进派出所,派出所所长不同意,杨就滥用职权,于24日把贾永清关进了派出所。
与此同时,贾永清全家和亲戚都在想办法找刘家柱等人说情。杨叫贾永清写了检讨,盖了章,画了押,又请了担保人方被释放回家。这时已是10月22日,贾永清被非法拘禁了整整三十一天。
贾永清回家后,对自己被非法拘禁的事想不通;愤愤不平的群众,也支持他告那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滥用职权者。
1984年初,贾永清和家人先后两次到县上反映此事,但无结果。贾永清的父母又写了控告信寄到省、州、县有关部门,收到的答复是“已作过批评教育解决”。虽然贾家感到告状难,但他们仍坚信社会主义法律是保护人民的,决心告到底,于是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了控告信。
控告信转到宾川县检察院,引起该院领导的重视。院领导带领法纪科的同志深入实地进行调查。调查材料证实,控告信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即将材料转给有关部门处理。后来,县检察院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一次讲话后,又将转出去的材料借回来,再次调查。
1985年8月13日,县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杨悦清、刘家柱非法拘禁案进行立案侦查。在对杨、刘二被告讯问时,刘家柱在大量事实面前还能坦白交待,而已被任命为县纪委副书记、常委的杨悦清,一直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在县检察院准备起诉杨悦清、刘家柱非法拘禁案期间,各种干扰接踵而来。有的认为杨悦清、刘家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如果起诉就打击了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有的则四处活动,走后门、托人情。县检察院在压力面前坚持依法办事。
今年3月20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公诉词中指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没有经过检察院批准和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一律不受逮捕。本案被害人贾永清被关押三十一天,没有经过县检察院批准,是非法的。被告杨悦清、刘家柱滥用职权,目无法纪,已触犯了刑法第143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最后,宾川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悦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刘家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在政法机关的支持下,贾永清的正义要求终于得到实现。两个以权代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书记”,终于受到了法律制裁。
(《云南法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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