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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废止部分农林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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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29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废止部分农林法规
本报讯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二十四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同时,清理出农(牧渔)业、林业、水利电力和气象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三件,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法规七十六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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