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阅读
  • 0回复

“言不及法”小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29
第4版()
专栏:漫话

  “言不及法”小议
  于迟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普法决议已近一年的今天,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中,有相当多的同志在布置涉及法律的工作、解决涉及法律的问题时,仍然习惯于只转述某某书记怎么说,某某长怎么说,很少提宪法、法律有什么规定。这种现象值得注意。
这样说,并不是反对传达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批示,往往是上级领导机关的决策或决策的具体化,不仅必须传达,而且要认真贯彻执行;这样说,也不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言必及法”。“言必及法”,事实上做不到,也无此必要。问题是,一些领导同志头脑里只有上级指示、批示,而没有法制观念。在该讲法、用法的时候,也不讲法,不用法,基本上不考虑如何依法管理政治、管理经济、管理文化。这种现象如果不迅速改变,就谈不上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方针势必落空。
为什么会出现领导干部“言不及法”的情况呢?一是没有法制观念,二是缺乏法律知识。也有些同志是把“言”与法的关系弄颠倒了。只把领导同志的话当作治国的圭臬,而把法律看作是可有可无、可随意改变的。殊不知,领导同志的话,只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才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认真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学法、用法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不懂法律知识,不依法办事,是很难有效地管理现代化的经济和组织社会生活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