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阅读
  • 0回复

以法治“肿”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04
第4版()
专栏:漫话

以法治“肿”
舒瑜
某地区地直机关在机构改革前有六十五个单位、一千七百五十二人。机构“精简”之后,地直机关竟发展到七十八个单位、两千四百六十三人!不仅比定编时的单位数超过47%、人数超过85%,而且比机构改革前的单位数超过20%、人数超过29%。
越“精简”,机构越臃肿,人员越膨胀,这是莫大的讽刺,然而又几乎随处可见。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领导同志本位主义严重,以为下属机关升格了,本单位也就“水涨船高”了;有的思想方法有毛病,以为重视部门工作就得增设机构;有的是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机构对口,不得不增设机构;有的是因为在任用、安排干部时搞“平衡术”,于是,因人设庙,“十羊九牧”。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编制工作法规不健全,“人言”替代了法。于是,上面的一张批条,下面的一通诉苦,便可衍变为一个个新机构。
要使机构消“肿”,看来编制立法势在必行。机构改革如果不和编制立法同步进行,机构一时精简了还会肿,人员今天减了明天还可增。在编制立法时,要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抓好编制法规的执行,进而建立一个合理的、健全的、适合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治“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