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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离不开法律手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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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04
第5版()
专栏:

企业管理离不开法律手段
看了揭露淮海水泥厂在建厂试产过程中,屡次发生重大事故,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读者来信和记者的调查汇报后,愤慨心情难以平静。
这一事件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弊病:即职责不明,职责分离,有职无责。在淮海水泥厂里,从表面上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但很多人对自己在这个岗位上应履行的责任不清楚,由此出现管设备的副厂长不解决设备问题;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不对生产负责;修订了规章制度,领导也不及时审批;有的工人开机前不检查,搞坏设备;控制室值班人员当班溜号等等。我认为,这是造成淮海水泥厂生产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企业内部,要增强每个人的责任心,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各种不法行为。对造成责任事故者要实行经济赔偿,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者,要追究法律责任,有的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淮海水泥厂有关事故的责任者,也应照此办理。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综合使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如果我们姑息那些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渎职者,就是放纵了玩忽职守的人。
江苏南京市汽车运输公司 陈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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