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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复员转业人员领取解放纪念章的几项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人事部联合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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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9-03
第2版()
专栏:

关于军队复员转业人员领取解放纪念章的几项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人事部联合通知)
一、人民解放军所有复员、转业人员(包括一九五○年复员工作决定前复员、退伍、退休、转业者),具备各大行政区或各大军区所规定的发给解放纪念章之条件者,经审查合格后,均应发给各该地区之解放纪念章。
二、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共中央各直属机关单位应领解放纪念章之解放军转业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与中共中央组织部分别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共中央各直属机关单位进行调查登记、汇集名册,迳送各大行政区颁发纪念章之机关审核发给。但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其有直接经管的地方单位者,得迳向各大行政区颁发纪念章之机关办理领取手续。
三、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中共中央局各直属机关单位应领解放纪念章之解放军转业人员,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与中共中央局组织部分别调查登记、汇集名册,迳送各大行政区颁发纪念章之机关审核发给。
四、各省(行政公署)、中央直辖市、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共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各级机关单位,应领解放纪念章之解放军转业人员,由各省(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中共党委分别调查登记。其名册均由各省(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集,迳送各大行政区颁发纪念章之机关审核发给。
五、复员回家应领解放纪念章之人员,由各省(行政公署)、中央直辖市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登记,汇集名册,迳送各大行政区颁发解放纪念章之机关审核发给。
六、转业至各地群众团体区以上机关应领解放纪念章之人员,由各群众团体调查登记、汇集名册,迳送同级中共党委组织部门一同领取。各级人民政府系统之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应领解放纪念章之人员,由各该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一同领取。
七、凡人民解放军复员转业人员,人民政府系统之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之革命残废军人、工作人员,应领解放纪念章者均按此规定程序办理。
八、凡应领取解放纪念章之各种人员,须有确实证明,并由各该调查登记机关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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