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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为例”必须废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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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04
第5版()
专栏:

“下不为例”必须废止
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淮海水泥厂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尤其是某些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忠于职守,把国家“六五”期间这一重点建设项目搞得混乱不堪,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在许多地方和部门,长期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有些人犯了严重错误,甚至触犯了法律,那里的领导人往往以“工作失误,下不为例”为遁词,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让他们写一纸“检查”,轻描淡写地作一番“自我批评”,然后把国家集体数以万计的损失一笔勾销;或象征性地扣点奖金甚至工资,交差了事;或用政纪、党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或出面游说说情,讨个首长宽容的“批示”……正由于这种“下不为例”的处理办法,结果使那些浪费、糟踏国家集体财产的人“面不改色心不跳”,无畏惧之感,法律已对他们失去威慑作用。其结果是坑国害民。
希望对淮海水泥厂的问题,有关部门能一抓到底,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对那些渎职的人要严肃处理,不要也来个下不为例。
北京新源里中学 王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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