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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损害工人利益吗? 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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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05
第2版()
专栏:

劳动合同制损害工人利益吗?
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讯 实行劳动合同制,有人担心会损害工人利益。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他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人有什么异同?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都是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招用的正式工。但这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制度,区别在于:
固定工是用单纯行政手段录取和分配的,和国家、企业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工人是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工人有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有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同岗位上的原有固定工人在总的方面保持同等水平。所不同的是,企业对合同制工人在保险福利上包得过多的部分有所减少,用按劳分配的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这是一种改革。
问: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劳动者的职业是否有保障?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大多数工人的职业将是相对稳定的;即使签订短期合同的工人,只要认真劳动,遵守纪律,努力学习技术,合同期满后,也是可能续订合同的。当然,少数职工暂时待业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待业职工可以在劳动服务公司的帮助和指导下,通过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各种渠道重新就业,缩短待业时间。
问:为什么要取消“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职工子女办法?
答:“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职工子女办法,是在前几年城镇就业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产生的过渡性办法,对解决就业问题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行这种做法,造成职工队伍素质下降,内部亲缘关系复杂,企业管理工作困难。同时,助长了少数待业青年的依赖思想,使不少青年失去了平等选择职业的机会。废除“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办法之后,国营企业招工面向社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可以保证招工质量,提高职工素质,给待业人员提供均等择业的机会。
问:如何保证辞退违纪职工规定的正确实施?
答:在《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辞退职工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企业辞退的违纪职工,应该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又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人。在辞退之前,要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在决定辞退时,要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这样,可以防止辞退不当或滥用职权。如果发现确有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辞退的职工如果有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企业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部门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被辞退的职工,国家采取负责的态度,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进行专业培训,指导他们重新就业,并按照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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