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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企业常驻机构降低业务收入纳税额 由15%改为1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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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09
第1版()
专栏:

对外国企业常驻机构降低业务收入纳税额
由15%改为10%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财政部税务总局今日告知,经国务院批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作如下修改:原规定“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现修改为“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这一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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