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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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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9-05
第1版()
专栏:社论

(一)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及“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对于今后我国人民法院工作和人民检察工作的建设,对于我国人民革命的法治,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进一步的加强与巩固,是具有极重要意义的。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机关,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它们的基本任务,都是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而与一切危害人民革命、危害人民合法权益的反动行为及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它的各种制度。根据这个条例,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及进行关于法纪的宣传教育为职务,并以此来实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的总任务。这是它和一切反人民的法院根本不同之点。
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和工作作风,是便利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决不单凭诉状、供词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因此,它常常根据各种不同案情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等审判方式;坚决废弃反动与落后的主观武断的审判方式。同时,与一切消极地等待诉讼和单纯惩罚等反动与落后的法院制度相反,我们的人民法院一向重视并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关于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它不仅教育人民减少犯罪,减少纠纷;而且教育人民积极地参加新社会的建设。人民法院向来把关于司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看作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法纪宣传教育的结果,将大大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使人民群众能够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因此也就使司法工作从被动引向主动,从消极引向积极。这样的法院制度只有在我们的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够实现。这也就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在本质上的优越性的所在。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检察机关总的任务,是检察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一般国民,看他们是否严格地遵守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在目前,对于反革命案件及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不如此就不能达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目的。人民检察机关,对于一切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对于一切公务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对于全国国民个人或集团侵犯国家、侵犯人民利益的刑事案件,是负有最高的检察责任的。这种工作的加强,无疑的将会极大地加强我们人民革命的法治。
人民革命法治的实现,是与人民革命的整个成果分不开的,是与人民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建设的成就分不开的。这种法治的思想,不但与反动的所谓“六法全书”的观点决不相容;而且与一切超现实的教条主义也有原则的区别。它是实事求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为基础的。
在这里,应该批判一种错误的观点。这就是过早地强调人民司法机关不受地方人民政府干涉的独立性,主观地要求建立一套脱离实际的所谓正规制度。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我们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应该受其上级业务机关和各该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双重领导。这不仅因为中国的革命政权是由地方发展到中央,而且因为中国是一个大国,现在中国革命才取得基本胜利,对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长期统治所造成的政治经济的不平衡,以及我们现在工作上的不平衡,在短期间还很难完全克服的原故。因此,在目前情况和干部困难的条件下,如果各级工作机构,只强调中央垂直的集中领导,而否认地方因地制宜的统一领导(即在具体工作上的双重领导),那末,在实际上就不可能迅速建立与健全机构、作好工作,也就不可能对全国司法工作实现其正确的领导。因此,这是一种脱离中国实际的错误观点。此外,有的人不顾目前的实际条件,过早地凭空地要求立即制订全套的法律条文等等,这些显然也都是不合实际的观点,必须坚决加以纠正。在今后司法工作中,每个人民的司法工作者都应该自觉地预防与克服反动的“六法全书”观点及教条主义或经验主义的错误。这样才能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能够贯彻执行,而不至于发生偏差。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上述关于人民司法建设的三项重要法规的原则和精神,把为人民服务的立场和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观点、方法和作风贯彻到全部人民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中去,全国的司法工作者,应将这三项法规,加以系统的研究;并就自己工作的具体情况,联系上述三个法规的精神,有计划地深入展开学习,检查工作,统一思想,端正作风,掌握人民审判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的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反对“六法全书”观点与任何教条主义或经验主义,进一步依靠人民群众,为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而斗争。这就是当前人民司法工作者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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