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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分开和工作效率—谈谈改革的一种思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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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13
第5版()
专栏:探索与争鸣

政企分开和工作效率—谈谈改革的一种思路
鲍彤
政企分开,既属于经济体制改革范畴,也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可以说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许多结合点中的一个。
旧体制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政企不分。所谓不分,主要不是企业办了政府的事,而是政府办了许多应该由企业去办的事。其后果:一方面,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缺乏活力;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陷入本来应该由企业自行处理的琐务之中。也就是说,企业被束缚住了手脚,无权办事;各级政府机关十个手指要按几十几百个跳蚤,无力办事。企业有力无权,政府机关有权无力,两者都影响了效率。
曾经有人认为,把企业的事集中到政府来办,把下级政府的事集中到上级政府来办,就叫做“加强”和“提高”领导。错了。积三十年之经验,深知如果采取那种体制,只能削弱和降低领导。打个不太确切但毕竟可以意会的比方,就象团长做了班长的事一样。
因此,政企必须分开。这也正是从七十年代末以来下放权力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由来。
政企分开有两条可以考虑的途径:一是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力,二是明确规定政府的权力。这两条,相辅相成,但又有差别。看来,必须双管齐下。
能不能单管独下呢?单管独下,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内无疑是能起积极作用的,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举例说,如果只规定了企业的权力,宣布企业有十条或者二十条权力,这固然很好,但难免发生一种常见的错觉,似乎企业只有这十条或者二十条权力,而其他一切权力好象都属于政府,好象政府干预企业的权力几乎是无限的。
我们前一段着重扩大企业自主权,对不对?对的。改革非从扩企业之权起步不可。从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企业几乎无权这一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扩权无疑是一个积极、有效、大胆的决策。同六七年以前比,现在企业的自主权大得多了,因此也活得多了。问题在于,改革发展到今天,有必要对政府在经济事务方面的权力也来进行认真的研究,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而这正是我们目前的弱点所在。
我个人认为,体制改革的最后结果,应该对各级政府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方面的权力作出明确的界定。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应该达到这样一步:除了违法的事情以外,企业都可以做;除了按照政府规章必须报批的事情以外,企业都可以而且应该自行决策和自行办理。
这样,就经济活动而言,岂不是企业的权力多于政府的权力了吗?如果一定要讲“多”论“少”,也可以这样说。因为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最大量的经济活动理应由企业来承担。但企业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是不同质的东西。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权力,本来就是企业的,各级政府机关对此只有保护之责,而无侵犯之权。至于宏观控制的权力,则当然属于政府,任何国家,企业都必须服从政府的法规,国际通例如此。对不同质的职权,不能作数量上的比较,这是常识以内的道理。政府管政府的事,企业办企业的事,各有各的权力。各司其职,各行其权,有条不紊,才谈得到经济工作的正常秩序。
这是我对改革的一种思路。可行与否,需要讨论。即使可行,从思路到方案,从方案到实施,还要做大量的工作,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认为思路应当探讨明确。
我们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之中。如果上述思路大体上可以成立,那么,我们经济活动的现状是:“除了明文规定属于企业的权力之外,都是政府的权力,都必须一一上报,得到批准后才能动手。”将来则是:“除了明文规定属于政府的权力之外,都是企业的权力,不必也不应该层层报批,而应由企业自行决策。”这个转变,我认为,也就是从直接控制为主到间接控制为主的转变。
这样做有没有好处呢?好处是明显的:可以使我国的企业具有蓬勃的生机和活力。这也恰恰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有没有失控的危险呢?要看工作。弯子拐得太陡,也许有危险。因此,在改革过程即过渡时期,企业有责任向政府申报的事情必然会稍多一点。先多一点,将来再少一点,这样可能比较稳妥。问题在于,现在的多一点也罢,将来的少一点也罢,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布告周知。
能够作出明文规定的权力,毕竟有限。在政府权力与企业权力之间,总会有一个模糊地带。国外法学界关于中央政府权力和地方政府权力问题,研究了几百年,也还有不少扯不清的皮,政治学的术语把这个模糊地带称为“剩余权力”。在过渡时期,在经济问题上,遇到这类政企之间扯不清的“剩余权力”,恐怕可以这样处理:小事由企业自行处理,大事仍然应当向政府申报。但是,政府有关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批准与否的答复。政府逾期不复,或不要求企业补报有关决策资料以备进一步审议,则应一概视同认可。果能如此,即使在过渡时期,工作效率也能大大提高,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写到这里,大体上可以结束了。但意犹未尽,再补充两点。
补充之一:政府各部门之间,如果互相扯皮,甲部门开绿灯,乙部门开红灯,效率还是难以提高。这叫做政令不统一。这种现象,同机构林立、重床叠架有关。因此,精简机构,在所必行。这也是一件很要紧的事,但已越出这篇短文的范围,这里只能点一下,置而不论。
补充之二:在旧的传统体制下,养成了一些自己不知信息、不会决策、不敢负责、事事请示上级的“企业家”。万一这些“企业家”的请示雪片飞来,却又都要求上级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怎么办?好办。如果他们请示的问题确属政府权力范围以内,那么,给以指示就是了。否则,可以印好一种公文作复:“这是你们自己的事,应该你们自己动脑筋。”在复杂条件下能够独立工作,是当年季米特洛夫论干部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延安整风时也强调过这一点,确实是一种非常宝贵的品质。具有这种品质的人,只有在有职有权的条件下才能大量涌现。而政企分开,正好能够创造一种机制,迫使那种事事等上级拍板的“企业家”减少一些,促使真正的企业家得以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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