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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组织调整代替执行党纪国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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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14
第5版()
专栏:论坛

不能以组织调整代替执行党纪国法
杨朝宗
据了解,某县一村党支部书记贪污一千一百元,挪用公款一千八百元,有关部门调查了六个月没作处理。党支部改选时,这个支部书记落选,他的问题也就不了了之。另一个村原七名村干部都有贪污问题,但都没作处理,只是在整顿班子时换了全班人马。不到半年,又发现两名新的村干部有贪污行为。类似这种以组织调整代替执行党纪国法,使违法乱纪的人得不到及时惩处的现象,不仅基层单位有,而且在一些领导机关也常有所闻。
由于某些地方党风不正,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只讲人情不讲原则,致使有些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案件“立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不了了之”。某些犯了错误甚至犯了罪的人,被调换一个单位、一个职位而“一了百了”,有些虽被撤职但不久又官复原职,有的甚至更上“一层楼”,继续受到提拔重用。某地有一个干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存在不少问题,可是正当地区纪委查他的问题时,他却被任命为县委书记。他在县里工作几年,又干了不少违法乱纪的事,当地群众又控告他。但后来他仍被列为提拔任更高一级职务的对象。又如某地一担任一定职务的干部,在“文革”中推行极左路线,打击迫害干部、群众达八十多人,但此人仅被撤销原职,继而又被任命为相当于原职的新职务,后因有关部门抵制、干预,才未能实现。显然,这些作法只能败坏党风,败坏党纪、政纪和法纪,致使有的人有恃无恐,以身试法,一再违法乱纪。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在对错误倾向、坏人坏事作思想斗争和组织处理的问题上,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的确,如果对这种是非不分、赏罚不明、该批评不批评、该惩处不惩处等纪律松弛现象熟视无睹,任其滋长泛滥,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第一、对那些犯这样那样错误或罪行的人,它是一种公然的支持,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在罪恶的深渊愈陷愈深;第二、对遵纪守法和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同志,这是在向他们头上泼冷水,使他们的积极性受到挫伤;第三、对维护和执行党纪、政纪和法纪,它起着干扰、抵制、破坏的作用,因为它助长各种不正之风,使违法乱纪案件增多,形成恶性循环。
根据我们党的一贯政策,对待犯了错误包括犯了严重错误的同志,既要避免乱扣帽子,乱打棍子,不容分辩,无限上纲,无情打击等“左”的错误做法,又要维护党纪、政纪和法纪的严肃性。无论什么人犯了错误,不管涉及哪一级组织、哪一级干部,不管他有多高的职位,也不管他有多老的资格,都要查个水落石出。特别是对于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违法乱纪案件,更要作为重点,严肃查处,做到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对于那种回避矛盾,遇到困难绕着走,和稀泥,当老好人,不讲原则,使犯错误甚至犯罪者逍遥于党纪、政纪或法纪之外的倾向,都要坚决反对。要敢于打破保护层,冲破关系网,顶住说情风,真正做到铁面无私,秉公办事。作为上级领导机关和负责干部,要认真查究那些官官相护,包庇纵容,徇私枉法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绝不能姑息迁就。与此同时,要特别注意保护那些敢于检举、揭发违法乱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者一经查明,应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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