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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失实致使他人受害 无锡一厂赔偿部分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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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17
第4版()
专栏:

广告失实致使他人受害 无锡一厂赔偿部分损失
据新华社上海10月15日电 (记者吴复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被判处广告失实的江苏省无锡县保温材料厂向受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三万五千余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布了这一终审判决。
1983年12月7日,上海石化总厂正在施工的涤纶厂万吨长丝车间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在追究其他肇事方责任的同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经过调查认定,为上海石化总厂提供喷涂聚氨脂硬质泡沫塑料保温层的无锡县保温材料厂,产品自熄性能没有达到其宣传的技术数据。这家工厂在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标明,这种保温材料具有阻火自熄性能,实际并不阻火。保温材料厂将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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