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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民主只受法律约束不受其它限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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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18
第3版()
专栏:

学术民主只受法律约束不受其它限制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龚月之
所谓“学术民主”,就是“学术自由”。而自由,是指做法律允许的事。学术自由就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各种学术活动,除了受法律的约束外,不应有其它的限制。我认为,学术自由,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选择研究对象的自由。学术研究不应由别人规定研究对象,也不应有人为设置的禁区。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也应该如此。鉴于中国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禁忌历来多于自然科学,现在更应当强调后者。历史的、现实的,外国的、中国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外交的,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种种问题都可以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
第二,选择研究手段的自由。现代的、传统的,宏观的、微观的,十八般武艺全可以使用。例如,对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甲可以用阶级斗争的理论去说明,乙也可以用控制论、系统论去阐述。真理的发现可以是多途径的,方法的多样化有利于真理的探索。
第三,发表学术成果的自由,即出版自由。只要不触犯法律,学术成果的发表就只应是作者与编辑的事。有人也许会问:学术研究结论,特别是政治、外交方面,如果与现行政策不一致或相抵触怎么办?其实,这在世界上是很正常的事,民间意见不等于政府观点,一介书生的议论不等于官方的声明。当然,内外之别还是应当有的。
第四,学术讨论的自由。学术讨论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讨论者地位的高低,资历的深浅,年龄的长幼,都不应成为判断学术是非的条件。学术面前,人人平等。由于在不短的时间里,倒霉的都是被批判者,而批人者则很少有因批人而倒霉的,这就使得某些人产生了批判别人有益无害的心理。这是学术自由的一大障碍。因此,现在应特别强调批评与被批评双方的平等原则。名人所言并非都是名言,高官所论并非都是高论,特别是在那些并非是其本行的领域里。即使是其本行,他也只是参加学术讨论的普通一员,别人也只应把他视为普通一员,大可不必一经品题,身价百倍;一经点名,跌落千丈。
(本报记者萧关根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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