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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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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9-07
第1版()
专栏:社论

进一步加强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工作
本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上旬,全国各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通过了五个关于加强地方各级协商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案(见今日本报),并于本年七月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通过;其中应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者,亦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九十六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施行。由于这些文件是从实际工作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它的颁布实施,将使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方向更加明确起来,使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更加丰富,使国家的民主建政工作,更向前推进一大步。
刘少奇副主席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这是比资产阶级的旧民主制度要远为优越的。为了在我们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巩固这种制度,我们还必须做许多工作;而进一步充实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必须从中国大多数人民政治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地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使目前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都能够充分胜任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并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创造完备的条件。
由谁来作好各种准备工作呢?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自身以外,各级协商委员会也要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各级协商委员会工作的好坏,对于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能否开好是有很密切的关系的。各级协商委员会一方面要协助人民政府,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动员人民群众推行政策法令;另一方面又应加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民主人士的团结,经过他们去团结与教育各民主阶级的全体人民,以进一步巩固人民政府的基础并扩大其代表性。因此,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工作,为着适应国家民主政权建设的要求,明确其工作方向,充实其工作内容,加强其机构活动,是极其必要的。
有人曾以为协商委员会是政权机关,是行政或立法的机关,并应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其垂直系统;有的认为协商委员会对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应该是领导关系;有的将协商委员会看成政府部门的隶属机关;有的认为协商委员会是一种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机构。过去由于这些错误的认识没有被纠正,因此,对协商委员会与各方面的关系,也混淆不清,而具体表现于工作中的缺点,便是某些地方协商委员会缺乏计划性、主动性和没有经常的全面的工作。对这些问题,“关于各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就明确指出“协商委员会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的政治协商机关,又是经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去团结各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组织。”“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更明确地规定了协商委员会的职务及其对上对下的具体关系。
由此便可以认识到,协商委员会本身是协商建议的机关。它既不是行政或立法机关,也不是政府机关的隶属部门。它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互无领导的关系。同时,协商委员会又是统一战线的政治协商组织。一切参加协商机关的党派、团体和个人,在政治上都受共同纲领与各种协议的约束,不得违反;但在组织上,则各自保持其独立性。因此,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也是协商关系,而不是直接领导的关系。同样,基于上述协商委员会的性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各级协商委员会及其相互之间,除全国委员会指定的代行地方委员会职权的省、市协商委员会以外,彼此也没有指导或隶属的关系。因此,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关于地方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关系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代行地方委员会职权以外的各级协商委员会之间,只能建立交换经验和互相建议的关系。由此可见,协商委员会是统一战线的具体组织形式之一,是完全适应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特点的。
由于客观情况所表现的统一战线日益广泛与扩大的要求,加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的团结与进步,并经过他们去团结与教育各民主阶级人民群众的工作,必须由省、市协商委员会扩大到县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发布的补充规定,即规定县常务委员会要“负责进行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这是适时的和必要的。其次,为了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地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适当地处理人民向政府所提出的要求,答复人民群众的来信,并用方便的方法来接见人民群众,不仅应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而且也应成为各级协商委员会的责任。此次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特拟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也是有重大意义的。
这些文件,都是从过去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些文件不但明确地规定了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方向与任务,而且也规定了它的工作具体内容。这对于各级协商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对于国家基本制度的建设,亦将起着极大的推进作用。
目前各地正努力加强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我们认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工作,也是重要的一环。各地在检查政权建设工作当中,还应该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所颁布的这几项文件,对各级协商委员会(包括县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也进行检查,以便针对目前存在的某些缺点,力求改进,使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与巩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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