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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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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9-07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职权补充规定的命令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了使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更加明确起见,建议对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十条列举的县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补充修订如下:
一、组织与推动县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传达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及县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并协助推行。
二、经常地联系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并经过他们广泛地联系人民,协助政府动员人民进行各种工作,有计划地搜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建议政府采择。
三、接受人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评,负责加以适当的处理,务使有着落有交代。
四、负责进行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的团结与合作。
五、组织座谈会和学习会,协助与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关于时事、政策和理论的学习。
六、接受与办理省(行署区)协商委员会委托事项与建议。
七、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上项建议,经提出本院第九十六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特令公布施行。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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