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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如何调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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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21
第5版()
专栏:工作研究

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如何调整?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
1986年9月23日《人民日报》第五版刊登中共江苏省无锡市委黄胜平的来信,谈到应调整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以适应农村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很对的。
对于这个问题,近几年各地都进行了一些探索。1985年11月,在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全国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上,也曾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今年2月,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和改进农村中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意见》,并根据各地的情况,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1)乡镇企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可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可建立总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与临近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这些党组织由乡镇党委领导,或由乡镇党委确定其隶属关系。(2)跨村、跨乡、跨县的经济联合体,相对独立、比较稳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可建立党支部;规模较小的,可设党小组。由联合体所在地党组织领导,或由所在地党组织确定其隶属关系。(3)村办企业或行政村内的经济联合体,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可单独设立党小组,由村党支部领导。行政村党员人数超过五十人,或者党员人数接近五十人、专业分工比较明显的,可建立总支部,所属党员按行业或居住远近建立党支部和划分党小组。(4)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党员,包括进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党员,应根据人数多少,按行业或从业地点远近,建立党支部和划分党小组,由城镇党委领导,或由城镇党委确定其隶属关系。(5)集体外出的党员,可根据他们外出时间长短和人数多少,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临时党小组),由原所在乡、镇或村党组织领导。外出时间较长、地点固定的,也可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6)对分散外出的党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支部登记,说明外出理由和去向。党支部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按有关规定,给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或出具党员证明信,或要求党员定期向支部写思想汇报回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各城乡党的基层组织,对外地党员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应予接纳,及时让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据了解,目前还有不少地方对上述文件的精神宣传和贯彻不够。希望贵报刊登一下我部有关调整农村党的组织设置的具体意见,以便各地党组织负责人尽快了解,认真解决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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