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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关规定 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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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22
第3版()
专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关规定
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为了使我国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了《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这个暂行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制定,并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
暂行规定说,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暂行规定说,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的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暂行规定要求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设备、器材以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上作出显著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
暂行规定希望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各级科委、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科协应加强协作,研究解决有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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