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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制的几个理论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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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24
第5版()
专栏:

关于劳动合同制的几个理论问题
赵履宽
我国从1980年起就在一些地区试行劳动合同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对劳动合同制的偏见和误解,这一制度的推行进展缓慢。现在,国务院顺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法律上确认劳动合同制为我国根本性的劳动制度。这是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暂行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实行劳动合同制。这些规定的推行,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劳动合同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产物
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最终产品,都不再由单个劳动者来生产,而要由劳动群体(企业)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共同生产。劳动者必须首先使自己成为某一劳动群体分工体系中的成员,然后才能实现与生产资料的有效结合。这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劳动关系。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不同的规模和程度上,运用劳动合同来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即一个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模和程度,基本上决定于这个国家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一现象决非偶然,因为劳动合同制的经济根源正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和发达的商品经济。对此,我们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利于提高活劳动投入的经济效益
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分不开的。要发展商品经济,就不仅需要开放物化劳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而且需要开放活劳动(包括劳务)市场,以利于物资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是提高活劳动投入的经济效益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怎样才能使劳动力合理流动呢?这需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创造相互选择的社会经济环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对活劳动投入的质量要求和数量要求灵活地吞吐劳动力,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者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才能、特长、兴趣和意愿,自主地选择就业岗位,以维护自身的合理利益,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为实现这种相互选择,必须找到一种能满足双方要求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制正是这样一种制度。不仅如此,由于劳动合同制突破了劳动力的单位所有制、部门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对劳动力流动的束缚,因而它也有利于提高社会活劳动总量投入的经济效益。可见,实行劳动合同制,既有助于提高活劳动投入的微观经济效益,也有助于提高活劳动投入的宏观经济效益。
劳动合同制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手段
劳动合同既是一个经济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内容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各个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它们都必须包括一些共同性的内容,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举的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涉及双方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契约(协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实行法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存在的错综复杂的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关系,用传统的人治办法是不可能处理好的,只有用法治办法才能有效地加以处理。劳动合同制就是行之有效的法治手段。劳动合同制的立法及其实施,是我国劳动制度现代化和法制化的一大成果,它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和建设事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反映着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长期以来,在土生土长的自然经济观念和外来的“产品经济”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往往把“铁饭碗”和“大锅饭”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此相联系,在试行劳动合同制期间,有的同志又把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等同于资本主义的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劳动合同制会削弱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这是一种习惯成自然的误解。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下,存在着许多名称相同、外形相似而本质不同的事物,劳动合同就是其中之一。劳动合同是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伴侣。但是,正如商品经济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分,劳动合同也有资本主义劳动合同与社会主义劳动合同之别。资本主义劳动合同所调整的,是雇主(资本家及其代理人)与雇员(工人和职员)之间的劳动力买卖关系,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社会主义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平等互利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根本上说,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以及宪法所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我国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的优劣,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实现程度。能进不能出、一次分配定终身的“铁饭碗”式固定工制,严重地限制了劳动者主人翁作用的发挥。劳动合同制则破除了“铁饭碗”式固定工制强加于劳动者的那种人身依附关系,使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条件和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条件,比较自由地选择就业岗位。此外,劳动合同制还把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双方利害与共,你的利益中有我的利益,我的利益中有你的利益。可见,那种认为劳动合同制会削弱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实践表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和劳动效果,一般都优于固定工制工人。
总之,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配套环节,也是经济管理法制化的一个重大步骤。我们应当摒弃种种不利于改革和法治的旧传统观念,使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制日益完善,从而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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