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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及身不足以毖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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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25
第5版()
专栏:

法不及身不足以毖后
党报就淮海水泥厂问题在报上开展讨论,很有必要。说实在的,淮海水泥厂这样令人愤慨的事,在太原也并非一家两家,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
现在,每谈及这类问题,人们都有这样一种感觉:一个人贪污几万元,可以逮捕法办,甚至枪毙,但对那些官僚主义者,因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数以十万、百万、千万元计的责任者,惩处也常常只是批评、检查、调离,法不及其身,利不损其私。这真令人慨叹不已。对这种人为何不给予法律制裁呢?
山西太原 王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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