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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工商局应对我们的损失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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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30
第7版()
专栏:建议与要求

徐水县工商局应对我们的损失负责
我单位于1984年9月5日与我省徐水县家用电器批零综合经营部签订了一份购买一百五十台彩色电视机的合同。合同规定,我们付款后交货。我们曾去徐水县工商局作了合同鉴证,汇款时发现对方是个体单位,合同难以兑现,便向徐水县工商局提出疑问,并要求改变付款方式。但县工商局却让我们按原合同执行。
1984年10月,我单位将十五万四千元货款全部付清。可是,对方既不执行合同,按期交货,也不退还货款。事后,徐水县公安部门以诈骗罪逮捕了这家经营部经理、副经理。但是,我单位仍有十一万二千多元预定货款未能追回。这一损失,应由徐水县工商局负责。
河北正定县权城贸易货栈 黄计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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