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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委、财经委邀请有关方面座谈 进一步征求对企业破产法草案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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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06
第1版()
专栏:

人大法委、财经委邀请有关方面座谈
进一步征求对企业破产法草案意见
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何平)积极而又慎重地制定每一部法律,这在国营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再次得到了体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邀请有关方面的同志座谈,进一步征求各方面对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于10月2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连续召开了七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彭冲主持会议,并在座谈会结束时讲了话。
座谈会上,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各自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发表了意见。来自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同志也结合各地的实际提出了看法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的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作了汇报和说明。
经过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它有利于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依赖思想,促进竞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促使整个经济改革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配套工程。因此,制定和颁布企业破产法是有必要的。
座谈中,对于实施破产法的时机与条件的问题,大家仍有不同看法。一些同志建议,应尽快制定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使其同破产法配套出台。同时,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逐步理顺价格体系,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创造更好外部条件。
彭冲指出,制定企业破产法,是用法律形式保证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必然产物。我们的立法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他说,在这次座谈会上,大家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比较全面、客观的分析,作了反复的斟酌、讨论,在思想认识上有进一步的深化和提高,为下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总之,这次座谈充分体现了我们立法的严肃性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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