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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应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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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06
第5版()
专栏:科学园地

自然保护区应受法律保护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 朱靖
我国自然保护区从一九五六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五位生物学家提出提案倡议建立以来,至今已三十年。现在,不同类型的保护区已发展到三百余处,约占国土面积的百分之二左右。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是一个国家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世界所关注的问题。
自然生态系统是随生命界的进化发展而成,为人类所无法创造。现在,却随着人类经济建设迅猛发展,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正在不断恶化、大量耗竭。为了人类社会的持续繁荣昌盛,使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永续利用,世界上兴起了自然保护区事业。它是为解决国家、地区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矛盾而设的。因此,自然保护区是全民自然财富的储备,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显见,利用是保护的前提,保护是为了利用,这是从人类社会和国家、地区的整体、长远利益而言,决非就单个自然保护区的局部、眼前利益而言。如果每个自然保护区都片面强调保护是为了利用,要求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体现“利用”,在所谓有利保护的前提下开展
“合理”经营利用,发挥保护区及其周围地区的多种效益,用“一业”带“多业”,以“多业”促“一业”,认为不体现这种利用,就枉为建立自然保护区,从而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内利用各种关系,凭借各种名目,搞不同形式的利用。这实质是变换方式对保护对象加以直接利用,背弃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初衷。
自然保护区是在划定的范围内实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实体单位,不是行政管理区。目前,有些地方、国家系统的机构不顾保护区的性质和要求,随意在保护区内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设置运动训练场、开辟旅游路线、辟建疗养休息地等,开展各种活动,这样又何以能保护好呢?
有些地方既无对自然进行休养生息的保护措施,更无视环境容量的限定,甚至还没有或者也不考虑建立保护区自身日常常规的保护管理秩序,舍本逐末,一味扩大为经营利用而增置的设施,破坏了景观,毁坏了自然景观的美学和科学价值,忽视了保护之本,忘记了保护区的宗旨。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国家和全民族自然历史遗产的长远性重要基地。今天,自然保护事业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而是摆在国家面前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子孙万代的千秋大业。
自然保护与控制人口增长是休戚相关的。人口多少与人们赖以生存、生活、生产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相对应的,只注意控制人口而忽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势将事与愿违。所以要象控制人口增长一样,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科学的利用,国家对此应该加以严肃认真的管理,切不可重蹈人口问题的覆辙。(附图片)
身体比家猫略小的懒猴,树栖于热带、亚热带森林中。它头圆、耳小,有对大眼睛,善于夜间视物。因白天睡觉,夜间活动,行动缓慢,人们以“懒”相称。它被列为我国一类保护动物。
张丛密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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