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阅读
  • 0回复

从设备保管问题看“谁之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08
第5版()
专栏:大家谈

从设备保管问题看“谁之过”
淮海水泥厂建设八年多来,在许许多多问题上,一直是国内、国外的责任说不清,上级、下级的责任说不清,施工单位、工厂的责任说不清,集体、个人的责任说不清,出了问题不了了之,以致发展到今天使问题成了堆。
我从1980年5月调到淮海水泥厂至今,参加了建厂开工以后的全过程,先后在基建处设备科、机械科、供销科工作,对设备在保管期间给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有所了解。
淮海水泥厂的全套设备是引进的。1980年设备尚未进厂时,当时的建材部领导决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设备的运输、保管和发放。据此,我厂于1981年4月与施工单位——原基建工程兵某部签订了设备保管协议书,双方对设备交接、保管、维护以及出现问题后的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但是,从设备陆续运来到安装,我们多次发现许多设备残损锈蚀严重。比如,1983年底,我厂和施工单位一起检查三百七十一块自动化仪表,其中四十七块已锈蚀损坏,占被检数的12.7%。普查二百八十五箱电器设备,有二十六箱已有不同程度的锈蚀和损坏,其中有十一箱已部分或全部报废。另外还有二十八箱,箱内有潮气,设备元件上的一些紧固螺丝已泛白发毛,实在令人痛心。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当时发现有四:一是有的设备质量有问题。二是设备包装不好,运输中发生残损。三是施工单位没有完全按合同规定保管,有些设备该进库的不进库,该上油的不上油,应上盖下垫的,没有上盖下垫或垫盖不当。工厂提供的九座库房,有六座被挪作他用,其中有两座今年才交回。四是我厂有关领导人对设备保管工作不重视,无人自始至终抓这项工作。
现在看来,除了上述几个原因外,上级主管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设备保管中出现的问题,主管部门都是清楚的,我自己就两次去北京,向国家建材局等部门汇报过,但未根本解决问题。此外,我们还多次向主管单位写报告,并通过各种能帮助我们说话的渠道向上反映,以期引起上级重视。江苏省外办1983年5月13日第十九号简报,曾全面反映过我厂的问题。当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3年8月6日出的《情况反映》,也以《淮海水泥厂引进成套设备存在不少问题》为题全面反映了我厂的问题。这份《情况反映》,国家计委领导和国家建材局领导都阅示过。1984年3月,我们向国家建材局、省建材局打报告,详细汇报了这些情况以后,要求国家建材局、冶金部、城乡环境保护部组织联合调查组来工地全面调查,严肃处理我厂的设备损坏问题。我曾带着文件随厂党委书记专门去北京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过,大家都认为问题严重、情况复杂,但最后还是无人过问,不了了之。
我作为淮海水泥厂的一名中层干部,工作没做好,很痛心,我有过;工厂当时负责设备工作的厂长和设备保管单位的领导人没有认真抓好设备管理工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的各级主管部门对我厂的严重问题是否也有责任、也有过,也应追究呢?
淮海水泥厂 赵汝德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