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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教不改 贪婪自毁 张维富盗窃一千五百多枚金戒指被处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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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09
第4版()
专栏:

拒教不改 贪婪自毁
张维富盗窃一千五百多枚金戒指被处决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周科进)盗窃一千五百多枚纯金戒指的罪犯张维富今天上午被押赴刑场处以死刑。
盗窃犯张维富,男,二十四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8月22日张维富刑满获释,8月29日凌晨他就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北京贵金属材料加工厂,盗走成品金戒指一千五百四十六枚,价值人民币四十五万八千五百多元;又从邻近的花丝镶嵌二厂盗走纯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一百二十余元。张维富作案后跑到在劳改期间相识的朱彦华(男,三十一岁)家中落脚,并讲了作案经过。朱彦华不但知情不举,还将张犯作案时穿的皮凉鞋留在家中藏匿,把自己弟弟的凉鞋给张穿上。同年9月初,张维富携带部分金戒指去广东销赃,途中与广东省水产进出口公司汕头市公司业务员史政华(男,三十一岁)相识,以给好处费为条件,让史为其找买主销赃。史政华明知张维富的金戒指是盗窃来的,但为贪图暴利,即与其妻弟、广东汕头市外贸粮油食品企业发展公司工人谢燕群(二十五岁)相互勾结,由谢燕群出面,用低价分四次买下张维富盗窃的金戒指一千五百余枚后倒卖。通过这些肮脏交易,张维富获赃款二十一万元,谢燕群获赃款、赃物总计折合人民币十一万一千一百八十元,史政华获赃款、赃物总计折合人民币七万四千八百五十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1日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处认定张维富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机倒把罪、销赃罪,分别判处谢燕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史政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朱彦华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维富和朱彦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张维富、朱彦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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