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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则刚”有何不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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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0
第8版()
专栏:

“无欲则刚”有何不好
吴祖荫
读了8月27日《大地》副刊《也谈欲的正邪之分》一文,有些不同的看法。不揣冒昧,也来插几句嘴。
小川同志的文章认为,欲是有正邪之分的。但又说:“有许多欲是不能用正邪的标准来划分的”,并以作官欲、发财欲为例。笔者以为,这两种欲是有正邪之分的。
作官欲的正邪分起来并不难。杜甫,是很有点作官欲的,他把自己比作稷契,作官是为了“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杜甫虽然作了几任小官,并未达到这一目的,但总不能说他的作官欲不是正欲。抱着“有权就有一切”,“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的作官欲,难道不是邪欲?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个人的私利服务,可以看成作官欲的正邪的分水岭。至于在为人民服务的愿望中,夹杂着一点权力待遇的想法,甚至夹杂着几分邪欲的事情是有的。但作官欲的正邪,自会有个量度。是正为主,抑或是邪为主,大约也是分得出来的。要求正欲是纯而又纯,一尘不染的,这在天底下大约很难找到。因为不纯,就分不出和勿须分欲的正邪,似乎是不妥的。
发财欲要分正邪其实也不难。在过去极左的观点下,只要一谈发财,就被看成邪欲。“要发家,种棉花”,曾经被狠批一通。但这种是非不分的情况,毕竟不是永久的事。发财欲的正邪究竟如何分?就看发财之道,或曰想怎么发财。靠劳动致富,这是正道。靠投机倒把、坑蒙拐骗、贪污盗窃、偷税漏税……发财,这是邪道。至于长途贩运,人家经过劳动,把商品从迢迢万里的广州运到北京,如果价格公道(没有蒙骗等在内),难道不算正欲?说与“愿留清白在人间”,“人的价值在于奉献”不是一类么?人家凭价值规律赚钱,搞活了流通渠道,为国营商业作了补充,满足了某些消费者的需要,难道没有任何奉献?
划定欲的正邪的标准,自然因社会、时代、阶级的不同而有异,并没有通天下古今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阶级的标准。社会主义的法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资本主义社会则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岂能因为有异,就干脆废弃的道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欲的正邪的标准,我们不必全盘照搬。我们自有自己的标准。合法的、合于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道德的、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欲,都是正欲。反之,就是邪欲。
划定欲的正邪,正是道德评价的事,而不是法律领域的事。法律是以人的行为及其后果为判定是非、判定犯法及犯罪与否的标准的,当然也要涉及动机(欲望),但没有行为的动机、欲望是不能由法律来判决的。人有欲望,即使是杀人放火的欲望,如果没有任何行动,法律如何判他罪?人是有思想的动物,人的行为不只是本能的表现,而是有意识的。人的犯罪,常常是欲望、动机在先,行为在后。法有惩一儆百的作用,但光靠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封建社会并非完全无法。秦始皇搞严刑峻法,结果如何呢?国外资本主义的法多如牛毛,但他们的社会问题,他们的种种犯罪行为解决了吗?他们的偷盗、杀人、吸毒、卖淫……解决了吗?何况他们并不只依靠法,也讲道德,而且还要借助上帝。诚然,我们吃过“道德治国论”的亏,但不能因此就把德道弃若敝屣。在加强法制、健全法制的同时,提倡甚至大力提倡“无欲则刚”、“慎独”之类,我看没有什么坏处。认为靠提倡“无欲则刚”、“慎独”等就能完全解决问题,是天真幼稚甚至带几分愚蠢的幻想。但是提倡“无欲则刚”“慎独”等,让道德在我们的社会里发挥作用,让道德对人们的欲望起引导作用、净化作用,扬正祛邪,使人们不至于邪念横生,使一些人的邪念不至于发展为犯法犯罪行为,有什么不好呢?要解决社会问题,要调整好社会关系,光靠法是不行的,要靠综合治理。不只是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而且法所管的范围也是有限的。有许多法管不着的问题,要靠政治思想工作来管,要靠道德来管。管什么?就是提高人的素质,提高人的精神境界,提高人的道德水平,而这些,就包括净化人的欲念在内。
因此,精神文明的圈必然要大于法律的圈。把精神文明的圈缩小到等于法律的圈,我们的社会就要出更多的问题。如果人欲不靠道德来引导,势必会闹到人欲横流、犯罪率增高的境地。人们犯了法,才靠法来收拾,即使收拾得了,已经给社会造成损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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