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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通知各地 加强管理保护烈士纪念建筑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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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5
第4版()
专栏:

民政部财政部通知各地
加强管理保护烈士纪念建筑物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准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民政部、财政部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
通知指出,在各个革命时期和建国后,各地陆续修建了一批烈士纪念碑、馆和烈士陵园。这些烈士纪念建筑物,在褒扬革命先烈,向人民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知规定对现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单位以及县(市)保护单位。
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原则是:(一)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三)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列为全国重点保护的单位,由民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民政部公布。
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列为县(市)的保护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通知还规定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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