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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管理将逐步走上法律化的轨道 最高法院对审理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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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5
第4版()
专栏:

我国行政管理将逐步走上法律化的轨道
最高法院对审理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张宿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一起当事人不服环境保护部门经济行政处罚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同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一些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日前对记者发表谈话说,这表明我国行政管理将逐步走上法律化轨道,公民和法人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条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做出的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或辞退职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治安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制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规定指出:治安行政案件一般应由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时,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应通知后一次裁决的公安机关应诉。后一次裁决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原裁决的公安机关应诉。规定还对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期限及诉讼费用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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