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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说明 法律委员会认为破产法草案基本可行 建议将名称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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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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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说明
法律委员会认为破产法草案基本可行
建议将名称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国营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更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
宋汝棼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上就企业破产法作修改说明时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国营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制定破产法是必要的,对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会后,部分常委会委员和破产法调查组在北京、天津作了为期十天的调查,有的副委员长和常委会委员还到山西、广东、四川、上海、宁波、沈阳、武汉等地作了深入的调查。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国营企业破产法(试行)(草案)》的意见。10月25日至11月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在京联合召开了国营企业破产法座谈会。在八天的座谈会上,大家对制定破产法的重要性和实施条件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提出了一些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上述各方面的意见,于11月7日、12日再次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也开会进行了审议,出席会议的委员表示赞成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修改稿。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对草案提出几点修改意见。宋汝棼说,草案规定:“为了促进国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制定本法。”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一条应当写明破产法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草案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国家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前的生活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措施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上述规定应予充实。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且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草案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有些委员提出,应当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企业领导人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人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对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加以修改并单独列为一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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