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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华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作说明 以法律维护企业权利非常必要 作出三条规定为搞活企业创造较宽松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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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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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袁宝华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作说明
以法律维护企业权利非常必要
作出三条规定为搞活企业创造较宽松环境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国家经委副主任袁宝华在今天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长期以来企业自主权不能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部门没有把企业作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企业性质,以法律维护企业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袁宝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1985年1月,国务院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由国家经委、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等十一个单位组成的国营工业企业法调查组又组织了多次规模较大的调查。近两年来,调查组在完成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三个条例制定工作的同时,就企业法的拟订,广泛征求了企业和省、市、自治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企业法草案先后又作了六次修改。
关于企业的性质、基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袁宝华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草案规定,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对企业的基本任务,草案规定,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许多同志认为,这一表述体现了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生产的特点。草案还规定企业必须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与这一制度有关的“民主管理制”、“经济核算制”、“经济责任制”等几项企业必须实行的根本制度。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用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取代原“国营工业企业法”(草案)的名称,以便进一步体现政企分开的原则。
关于企业的设立,他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应履行哪些程序,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草案在充分肯定了现行做法的基础上,规定新设企业须经申请、审核和注册三个法定程序。对企业的终止及破产,草案未作具体规定,建议由破产法和其它法律衔接配套。
关于企业的外部条件,袁宝华说,以法律形式确保企业搞活所必需的外部条件,是企业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由于目前新旧两种体制并存,有些改革措施,如党政分开等上下还不同步;有些改革措施,如经济合同等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还有些改革措施,如物价、税收、工资等有待陆续出台。所以,企业法应该解决企业外部问题,否则厂长负责制无法实行;但目前还不可能把企业外部存在的复杂关系和所有问题全部解决。草案本着为搞活企业,创造一个稍为宽松的环境,作了若干规定。第一、企业间的经济活动,包括企业间的经济往来、经济合作和经济联合等,都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第二、明确企业上级管理机关有四项职责;第三、明确了企业同所在地政府的关系。为了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草案写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厂长、企业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袁宝华说,关于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草案中没有写。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即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他最后说,法律执行中的监督问题,目前在我国已发布的单行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目前各地经济综合机关的设置不统一,情况还在变化,有关监督机关的问题,草案暂未规定,留待将来政治体制改革后,根据情况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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