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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作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说明时说 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将适当扩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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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6
第4版()
专栏:

王汉斌作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说明时说
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将适当扩大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说明时说,修改草案建议适当扩大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王汉斌说,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草案建议适当扩大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建议省、自治区简化审批程序,只要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抵触,原则上应尽快批准。
关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差额选举问题,他说,地方组织法规定,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实践证明,有利于代表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对干部也有监督作用。为了进一步搞好差额选举,修改草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差额选举的原则,草案将“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的规定删去,改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比例,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他说,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有权罢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对人大常委会只规定了有权免职,没有规定可以罢免或者撤职。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因犯错误需要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撤职的,这同正常的免职不同,草案补充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由它任命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法院审判人员、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王汉斌说,根据各地意见,为了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草案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设秘书长。秘书长是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成员。
关于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问题,他说,地方组织法规定,地区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以及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根据一些地方的建议,为简化上述人员的任免手续,草案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作相应的修改。
他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数较多,经常召开政府全体会议不大方便。为便于各级政府进行工作,参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草案提出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他说,根据宪法,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草案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提出询问等程序,代表在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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