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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作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说明时说 将简化选民登记手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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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6
第4版()
专栏:

王汉斌作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说明时说
将简化选民登记手续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十五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修改,将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王汉斌在作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说明时说,各地普遍反映,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工作量很大,耗费时间长,建议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可采用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因此,草案将选民登记的规定修改为:“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举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他说,选举法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根据一些地方的意见,为了便于进行选举,草案修改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并删去“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的规定。
他说,为了照顾聚居境内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选举法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二分之一。”对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选举法规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样,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少数民族产生的代表的名额,有可能少于境内总人口数不足百分之十五的少数民族产生的代表,显然是有问题的,因此修改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关于华侨回国期间参加选举问题,他说,选举法对华侨参加选举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在上两次县级以下直接选举工作中,有的华侨回国期间正值选举,提出要求参加当地的基层直接选举,当地也允许参加。为了从法律上明确这一问题,草案补充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回国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他说,投票选举是选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政治权利,原则上应由选民亲自投票。有的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外出、患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去投票,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鉴于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一个选民接受很多人委托,容易发生弊病,草案补充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关于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得票多少才能当选的问题,他说,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选区候选人较多,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民选票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需要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工作量很大,也影响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考虑到我国一九五三年选举法曾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的过半数选票即可当选,世界上许多国家也是采用获得过半数选票或多数选票即可当选的办法,草案将这条规定修改为,在直接选举县和乡、镇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仍维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
他说,关于代表的辞职、代表的补选和罢免的具体程序,选举法没有规定,这次作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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