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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淳一作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认为草案基本上可行并提出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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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6
第4版()
专栏:

项淳一作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认为草案基本上可行并提出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国境卫生检疫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他说,草案规定,凡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人员,“都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我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的会谈、会晤,边境居民之间探亲访友、进行小额贸易,不能按一般入、出境的办法进行检疫,因此,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或者惯例办理。”
他说: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增加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违法失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规定行政处分。因此,建议将这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说,我国于1979年参加了《国际卫生条例》,因此,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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