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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认为 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劳改法是当务之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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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7
第4版()
专栏: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认为
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劳改法是当务之急
本报讯 记者毛磊报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劳改立法,制定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劳改法典,不仅是改善和加强我国劳改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劳改干警的迫切心愿与希望。”这是中国法学会长王仲方11月15日在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召开的劳改立法理论研讨会上接受记者访问时说的。
王仲方指出,我国劳改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担负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艰巨任务。在五十年代,我国颁布了《劳改条例》,劳改干警运用这个武器,改造了几百万各类罪犯,被誉为“人间奇迹”。《劳改条例》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曾起到巨大历史作用。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和变革,罪犯成分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劳改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劳改条例》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加快劳改立法工作的步伐,使劳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劳改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有哪些呢?”记者问。
王仲方说,首先监管改造的罪犯已经由主要是出身剥削阶级的反革命犯变为绝大部分是其他各种刑事罪犯。他们大多数年纪较轻,文化素质很低,思想愚昧。其次,我们的劳改工作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有了不少改革和创新,除了通过劳动改造这一重要手段之外,还组织犯人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使之掌握社会需要的一技之长,从而帮助他们创造重返社会后的就业条件,减少重新犯罪。因此我们的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不但远远超出了单纯看押犯人的旧概念,而且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极重要方面,改造工作在深度和广度较之以前劳改工作有了深化和扩展,担负起在执行刑罚的同时把危害社会的“害群之马”改造成为守法遵纪、对四化建设有用之材的光荣任务,这将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出独特的重要作用。
“劳改立法时机是否成熟?”记者又问。
王仲方向记者透露,劳改立法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进行。他说,我国的劳改工作有着三十多年实践的丰富经验,劳改立法正是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罪犯的经验加以条理化、系统化,上升到理论,只有颁布科学、完备的劳改法,才能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更好地相衔接、相配套,才能形成我国刑事法律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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