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阅读
  • 0回复

人大常委分组审议破产法修改草案 许多委员认为条件有了变化颁布破产法已到时候 一些同志认为还有些具体问题尚未解决建议推迟实施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19
第1版()
专栏:

人大常委分组审议破产法修改草案
许多委员认为条件有了变化颁布破产法已到时候
一些同志认为还有些具体问题尚未解决建议推迟实施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委员从昨天下午到今天,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修改草案。许多委员发言认为,破产法修改草案吸收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比前几稿更加完善:宗旨和目的性更明确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规定得更明确了,企业破产的责任问题也写得更明确了。
周谷城副委员长发言,赞成这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破产法,理由是:这个法目的、要求非常明确;草案经过了充分酝酿,上次常委会会议上谈到草案不足之处都已作了改进。
楚图南副委员长说,委员们上次提的意见,修改草案都采纳了。这个法律的制定、颁布是很必要的。
韩哲一委员谈到,他经过最近两个多月的调查研究,觉得这次会议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因为有关部门对草案的某些条文已经作了修改,加之几个与破产法配套的条例已经陆续制定出来,实施破产法的条件已有改变。
黄玉昆委员说,原来我觉得企业法尚未出台,先出破产法不合适,破产的外部条件没有解决,特别是厂长没有自主权,破产企业的职工的生活没有很好的保障。我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法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又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我赞成这次会议通过这个法,理由是:现在企业法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自主权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保障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叶林委员说,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上,有些委员指出企业的外部条件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目前,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所以,制定颁布破产法是时候了。
钱敏委员说,破产法修改草案比上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要好,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两个多月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暂行条例和厂长、企业党委、职代会等三个工作条例。这样就使破产法有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具备了实施破产法的基本条件。
王甫委员说,十七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有关部门又深入调查,反复研究,下了很大功夫。这体现了人大立法严肃、认真、慎重的精神,各方面反映很好。几个月来,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公布了四个规定,在企业管理方面公布了三个条例,这次会议又将审议企业法草案,而且准备同步实施破产法和企业法,这样就顺当了,这有利于贯彻执行破产法。
马木托夫·库尔班委员认为,修改后的破产法草案比较成熟,现在实施破产法的条件基本成熟,它将成为发展商品经济的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许多委员认为,实施破产法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洪丝丝委员说,破产法会促使企业更注意经营管理,使职工更负责任,实施这个法利多弊少,不会使更多的企业破产,而会使更多的企业不破产。刘达委员说,实施破产法对企业、对工人都会有压力,这有好处。我赞成通过破产法。何英委员说,我国的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存在,企业之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竞争,出现优胜劣汰。让那些濒于破产、经过整顿仍不见效的企业破产,只能鞭策更多的企业办得好。苏步青委员说,我同意这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破产法,造成企业亏损的外部原因如原材料涨价等,破产法并没有考虑进去。又如技术设备落后,厂长、经理缺乏现代化管理的教育和经验,这些问题不是靠破产法所能解决的。希望国务院采取其他措施增强企业活动。
顾大椿委员说,这次修改破产法草案,对职工的生活安置的规定比过去硬梆了,还规定了要追究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和上级领导人的责任,这很好。企业破产法不要压下不压上,要引起上级主管部门注意。有的工人对我讲,工厂破产了,翻船了,结果直升飞机把干部给接走了,这样不行。现在企业亏损面很大,光靠破产法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建议破产法中关于企业破产的保险系数再加强一些,对各种濒临破产的企业都给一定的合法整顿期限,整顿期间在税利上应给予一定优惠,并且成立“营救”机构,领导应该尽力帮助解决问题,使之免于破产。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规定,希望再具体一些。有不少人全家在一个工厂做工,企业破产即全家破产,有的老工人晚年面临破产,重新就业难。对这些问题应考虑得周到些。
会上,也有些同志建议推迟通过和实施破产法。列席会议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安羽说,有的企业,银行和财政部门认为应当破产,但主管部门认为不应破产;有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破产,而地方认为不应破产。遇到这种争论到哪儿打官司?那种从微观上说应破产、而从宏观上说不应破产的企业,官司更难打。另外,现在新旧两种经济体制并存,企业的外部条件还不具备,许多厂长认为应推迟实行破产法。否则,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倒霉的还是企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英说,从基层的反映看,许多人不同意破产法现在出台,理由是,破产的原因很多,追究破产责任,可能查来查去毫无结果,无人负责。企业破产后追究领导责任不一定合理,因为企业领导常换,企业亏损很可能是上任领导造成的。追究职工的责任,也不一定合理,职工很可能没有责任,即使追究也行不通。还有,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纠纷对社会影响不大,要不要用破产的形式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值得考虑。李文清委员说,有些厂长认为,目前,企业权责不统一,上级干涉太多,价格不合理,企业职工普遍没有参加管理,不应承担破产责任。他建议破产法要更好地解决企业破产后中老年职工的待遇问题。他说,我赞成这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破产法,先进行一些试点,到明年9月再正式实行。还有些同志对这个法的修改草案的修改和实施,提出了建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