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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审议邮政法草案 认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体现民主法制精神 普遍对经过修改的草案表示满意赞成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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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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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审议邮政法草案
认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体现民主法制精神
普遍对经过修改的草案表示满意赞成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时认为,草案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体现了民主、法制的精神。
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分组会上,委员们对经过修改的邮政法草案普遍表示满意,赞成本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曾涛委员说,草案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体现了民主法制精神。为了保证它的实施,应在条文中明确规定关于邮件检查的法律程序,以防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
吴波委员说,关于邮件损失如何赔偿以及罚则的规定,原草案写得比较笼统,现在的修改稿比较具体了。这样,有利于切实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陈惠波委员说,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但还应补充任何政府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这一条应规定得再具体些。
许涤新委员建议,草案应突出邮政企业为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科学文化事业服务,为人民生活需要服务的思想。邮政企业不能把自己只当成一个营利的企业。
裘维蕃委员说,草案应规定对专业性科技刊物应予优待或优先发行,不得拒绝发行。
一些委员还就草案的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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