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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城六区区长汤志高滥用职权干涉婚姻自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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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9-16
第3版()
专栏:党的生活

山东临城六区区长汤志高滥用职权干涉婚姻自由
山东临城县六区区长、中共临城县六区区委委员汤志高,干涉该区辛庄村张学善与寡妇杨氏的婚姻,并任意扣人,违反了国家法律。
辛庄村寡妇杨氏,今年三十九岁。十九岁起就开始守寡,因家中缺乏劳动力,就经常找单身汉张学善帮助做活。到一九四九年,张学善与杨氏有了感情,但怕某些人们的议论,不敢结婚。一九五○年六月杨氏怀孕,不敢在村居住,便在八月间与张学善迁到滕县龙家店同居,靠做小生意过活。今年春天,各地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张学善等因为没有临城县六区区公所的证明信,深恐不能在滕县居住,便在六月间一同回到临城六区,要求乡政府办理结婚手续和安家证明信。辛庄乡乡长张盈田便将张学善等要求登记的情况向区长汤志高作了报告。汤志高没有找张学善与杨氏谈话,便主观地将张学善当做反革命分子,并判他拐带妇女罪(张学善在一九四七年虽曾在伪乡公所当过伙伕,但已经临城县委事后查明,确非反革命分子。),令乡干部带回村中反省管制,不准与杨氏结婚。一面又令乡长强迫杨氏与区公所炊事员谢洪斌(今年已五十多岁)结婚。杨氏坚决不答应,说:“如果不准我和张学善结婚,那么由我到外面去找对象去。”乡长在汤志高授意下回答说:“你想随便找对象,不行。”同时,并经区长汤志高的同意,派民兵将杨氏送区公所管押。在羁押期间,汤志高通过乡干部张世宽、妇联主任强迫杨氏改嫁炊事员谢洪斌。杨氏继续拒绝。以后,杨氏曾找过汤志高三次,要求与张学善结婚。汤志高仍威吓她,不让她结婚。十多天之后,杨氏在威迫之下,不得已和谢洪斌结婚。当时,群众反映:“人家到区公所登记结婚,区长就胡搞;区长强迫妇女和自己炊事员结婚,就不“非法”了;以后谁敢到区里登记结婚?”
八月间,中共临城县委会发现这一事件后,即于二十日组织青年团临城县工委书记师鸿光、县妇联主任齐明、县人民政府曹文俊、县委倪东吉等赴该区调查。区长汤志高闻讯后,乃多方设法隐瞒,要乡长张盈田推说不知道,并说:“只要区、乡推开,就没有问题。”又对炊事员谢洪斌说:“你可以说与杨氏结婚是双方自愿的。”他在区公所人员及个别农民中也进行了布置。倪东吉、师鸿光等同志在调查时,曾与汤志高谈话多次,而汤都推说不知道。直到乡长张盈田、乡干部张世宽、区公安员刘念乡、区委书记张成栋、村妇联主任及当事人张学善、杨氏,以及当地群众证实了汤志高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以后,汤才被迫承认在此案的处理上有错误。
中共临城县委会认为:汤志高发生这一错误的原因,系根源于残余的封建思想意识,他没有认识到:张学善与杨氏过去所以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是由于他们不了解婚姻法,也正是封建婚姻不自主的结果。汤志高却毫无根据地说他拐带妇女,不仅不准予登记,更滥用职权,擅将杨氏扣押起来,又强迫她和区公所谢洪斌结婚。这种错误行为危害了婚姻自由,侵犯了人权,损害了党与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使婚姻法的贯彻受到障碍。在事件发生后,他不但不进行检讨,反而多方掩饰,对党采取欺骗隐瞒的态度。因此上级党委决定给汤志高以当众警告处分,通报全县(并报地委),并建议政府给予应有的处分。该区区委书记张成栋对此事先不加制止,事后也不向县委报告,给予批评。此外,对张盈田等亦进行了批评。县人民政府亦决定给汤志高记大过一次的处分。对张学善、杨氏二人,则要区公所准予办理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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