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9阅读
  • 0回复

商标管理中的严重疏漏,导致了一场——真假“猴王”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4
第2版()
专栏:

商标管理中的严重疏漏,导致了一场——
真假“猴王”战
本报记者 赵志文
真假美猴王的故事早已众所周知:相貌声音与孙悟空相似的六耳猕猴,以假乱真、迷唐僧、惑观音,玷污了圣名,搅乱了好端端的乾坤。
《西游记》中的六耳猕猴被孙悟空一棒打死,死有余辜。无独有偶,在今天的经济活动中,另一场真假猴王之战又斗了起来,请看:
湖南省长沙茶厂有一套较完整的窨制茉莉花茶生产新工艺新技术,1982年工厂创制了新产品“猴王牌”茉莉花茶,几年来,连续获得省优质产品证书并行销全国。1982年,“猴王牌”茉莉花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受到法律保护。
可是,近年来,部分厂家和个人,经营思想不端正,盗“猴王”之美名,生产假“猴王牌”茉莉花茶。据初步查证,有十四家印刷厂,已印制假包装盒袋二百多万个,四十七家茶厂生产加工假茶,十五个个人和一个工厂贩卖假商标标识。仅湖北通城县七家茶厂的伪劣产品,就行销到了十省,计约五十万公斤。
假“猴”的包装商标虽与真“猴”相似,可质次价高。据权威部门检验,假“猴”的一级茶只相当于真“猴”的二级或三级,价格则普遍高出10%—20%。
假“猴王”愈闹愈凶,原因何在?
一、罚不当罪,处罚偏轻。虽有假货被封存,被没收,或贩假货者被罚款,但与所获暴利不成比例。贩假货者并不在乎。
二、法制观念淡薄。尽管国家商标法已于1983年起在全国施行,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湘阴县茶叶土特产公司有假冒行为,但该县农业局一位负责人竟辩解:长沙有猴子,湘阴也有猴子;你搞你的,我搞我的,不存在什么侵权问题。
三、制度不严密。按规定,印制商标标识时,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均需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证明后,印刷厂方能为其印制。今年,湖北通城县程丰茶厂与武汉市印刷厂签订了印制二十万个假“猴”包装合同,凭的只是通城县北港工商所签署的“同意”二字。
据记者了解,真假“猴王”至今仍在斗法,已经查获的冒牌厂家中还有十五家尚未处理。“六耳猕猴”兴风作浪,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