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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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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4
第4版()
专栏:政法论坛

以法治“火”
吴木
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放火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说,纵火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行为,必然受到刑法的惩罚。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对于纠纷的当事人中自认为“吃了亏”、“上了当”的一方来说,应该持冷静的态度,千万不能象本期《法制园地》中提到的两名纵火犯罪分子那样,心有不平,不诉诸法律,不求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而是为了泄私愤,放火烧房,走上犯罪的道路。
俗话说:“水火无情”。一场火往往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因此,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中,除了对极少数纵火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外,还要认真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负有消防监督责任的公安机关,则要严格依照《消防条例》的规定,制止违犯消防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重大火灾事故。对于领导人因渎职而造成的火灾事故,决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正处寒冷干燥、火灾多发的季节。各有关部门应把冬季防火工作当作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今冬明春的防火工作,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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