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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失火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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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4
第4版()
专栏:法律知识

放火罪与失火罪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放火烧毁公共设施、公共建筑或其它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地去实施放火行为,并且有追求某种个人私欲的目的。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在主观上,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引起火灾;在客观上,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受到刑法处罚。
无论是放火罪还是失火罪,都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害,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这两种罪在犯罪构成上又是有区别的。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失火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放火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已经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了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则要从重处罚。而失火罪,如果仅有失火行为,而没有产生危害的结果,或者危害轻微,则不构成犯罪。
喻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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