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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干部”不能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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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5
第5版()
专栏:来信

“免检干部”不能有
你报10月21日第五版刊登王威波的文章,提出纪检干部应树立新观念,这是很对的。但文中说,“一个人做了十件好事,可能未被我们发现,他做了一件错事,可能被我们发现了,去查处了,这样就容易伤害人”,我以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错事”是一个外延很大的概念,它既包括一般错误,也包括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笼统地说对错事可以不查处。纪检工作的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保证党的路线的实现,这就必须对一切不符合党的总目标、总任务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如果因一个人原先做过十件好事,就对他所做的一件错事不批评、不纠正,显然是纪检工作的失职。
看人看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一好百好”、“一坏百坏”。对改革有成效同时又有缺点和错误的同志,要善意进行批评,帮助其改正;对改革虽有成效,但有违纪犯法行为的,还是要进行查处。在党内,任何人都要接受党的纪检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不能因某人曾做过十件好事,而可掩盖或抵消他所做的一件错事,这也体现了在党纪、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当然,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在检查做错事同志的问题时,要客观分析其所做错事的性质、主客观原因,做出合乎实际的结论。查处案件,也是从保护、爱护、帮助同志出发,保障改革的进行。有人认为查处案件,是要把做错事的人一棍子打死,这就是对纪检工作的偏见了。
用简单的数字对比来说明党员做了错事该不该查,显然是不够妥当的。
北京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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