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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汉秘书长向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各种建议案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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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9-17
第1版()
专栏:

李维汉秘书长向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各种建议案的报告主席、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召集的全国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是与政务院召集的全国秘书长会议同时开幕闭幕的。对政治报告、保密问题及政府机关统战工作,两个会议都经过同样的讨论。省、市协商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则更详细地讨论了各级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拟定了七个具体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加以审核,分别公布施行或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公布施行。其中关于协商委员会的性质及其与各方面的关系,是一个带基本性的问题。
依据各地材料及会议中的反映,在这个基本性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若干原则性的分歧。有认为协商委员会是一种政权的或政权性质的机关,是行政或立法的机关,并应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垂直系统的;有认为协商委员会对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也应该是领导关系的;也有将协商委员会看成政府部门的隶属机关(有个别地方政府对协商委员会以命令行事,有的简直将协商委员会列入政府机构表内)的;也有人认为协商委员会的性质既是政治协商,而政治协商则可有各种方式,协商委员会即成为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机构。
经过讨论之后,大体上获得以下的共同认识:
一、协商委员会是统一战线的政治协商的组织。一切参加协商机关(人民政协及其全国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的党派、团体或个人,政治上均受共同纲领和各种协议的约束,不得违反;但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时,有声请退出协商机关的自由;至在组织上,则各自保持其独立性。因此,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协商委员会对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不是直接领导的关系,要靠协商协议办事,不能以命令行事。
二、协商委员会与同级人民政府之间互无领导关系。协商委员会是人民政府经常进行协商与取得建议的机关,双方关系甚为密切,双方都应主动地发挥协商建议的作用;但协商委员会本身不是政权机关或政权性质的机关,不是行政或立法机关。它与人民代表会议的性质相同,但却不同于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人民代表会议。
三、因此,协商委员会也不是政府机关的隶属部分,政府机关应尊重协商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
四、协商委员会代行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地方职权者,应成为全国委员会的下级机关。除此以外各级协商委员会之间应建立交换经验和互相建议的关系,但亦只能建立这样的关系,而不可建立垂直领导的关系。
五、协商委员会决不是无足轻重的组织,而是统一战线的中心环节之一。它的内部存在着广泛的统一战线关系,重大的政治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一般均应经过它来协商。其它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共同有关的问题也要依据有关方面的愿意,尽可能经过协商委员会(但不是一切都要经过)的协商。协商委员会的组织,正是适应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特点的创造,它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并有长期存在的可能。
依据上述各项认识,会议通过了“关于各地协商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此项文件俟常务委员会审核后公布施行。各到会人员反映,这些意见规定得比较明确,将使各地协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得更全面些从而更经常些,是一个有益的文件。
各地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是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但普遍的缺点是缺乏经常的全面的工作。不经常,表现在临时的突击多,平时的计划少;不全面,表现在协助政府的工作较多,而联系人民群众、协助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和人民团体的统一战线工作则较少。缺乏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是这些缺点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机构和专职人员也拟定了建议。此外,则要请各省、市人民政府对协商委员会给以应有的重视和支持。这方面,希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一通知。是否有当,请予指正!李维汉一九五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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