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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位上——福建省律师参与经济活动纪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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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6
第4版()
专栏:

在岗位上
——福建省律师参与经济活动纪事
本报记者 张铭清
在一些人眼里,律师就是帮别人打官司的。人们在庄严的法庭上,看到他们与审判员、检察员组成“三堂会审”,凭着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刚正不阿,正气凛然,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赢得了人们的尊重。
可是,在“公堂”之外,律师们受聘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审查、草拟经济合同和法律文书、参加涉外经济谈判、采取非诉讼方法排解经济纠纷等等,人们就未必象在“公堂”上看得那样清楚了。
去年春节前夕,地处闽东的福安县洋溢着浓郁的节日气氛。可福安县外贸公司却笼罩着一片愁云,他们在为一百三十多万元货款无法如期归还银行、影响国家资金周转而急得团团转。
“找律师去”。在县律师事务所,他们向律师老卓叙述了事情的始末:福安县外贸公司于1984年12月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一份六万只电子计算器购销合同,标的一百三十九万二千元,交货期为1985年1月5日。合同规定:供方到期无货,按货物总值付给15%违约金,延期一周交货,按货物5%总值付罚金。
但到了交货时间,供方无货供应,反以“因冒牌计算器被海关查封”为由,推卸违约责任,拒付货款及违约金。外贸公司多次派人交涉,对方都采取回避、应付、推托态度。眼看到了归还银行货款期限,只好求助律师。
卓律师接受代理后,即以县律师事务所名义电告那家外资公司,要求对方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负全部贷款利息、违约金及定金双倍返还责任,否则予以起诉。对方第二天回电,希望通过非诉讼解决,要求双方面谈。
在协商中,供方以“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借口,只愿负贷款利息,不负违约责任。还声称他们的诉讼管辖权不属于我国法院,中国的经济合同法对他们只作参考。
老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了有力驳斥。同时,他还严肃指出:外商在中国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供方无法推卸责任,终于承认违约并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发展,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内容也越来越多。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已经把律师当作决策和管理不可缺少的“高参”。
福州一家公司接受一个日商合营福州饭店的要求。对方提出他可投资一千五百万美元,但要福州这家公司开出以中国银行担保的“期票”,分十年无条件兑现。“期票”是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一千五百万美元加上十厘利息,数目可观,风险很大。同意还是不同意?这家公司请法律顾问参与决策。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个日商注册资本只有两万美元,果断地建议取消谈判。公司接受了律师的建议,避免了上当。
年产值一亿多元的三明钢铁厂,去年签订了四千多件合同,标的总额达一亿五千多万元。但由于企业对合同管理薄弱,厂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和单位也对外签合同。加之经办人员不熟悉法律,不少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具体、经济责任不明确。这些不合格的合同不仅没有约束力,还导致了没完没了的纠纷、扯皮,牵制了领导的精力,甚至贻误时机造成损失。今年,这个厂建立了法律顾问室,起草了合同管理细则,经厂管委会审议通过,颁发实施。厂法律顾问室作为全厂合同统一管理机构,涉外合同均由顾问室参加审查见证。此后,全厂的合同有章可循、依法办事,企业领导尝到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的甜头。
如今,不仅大中企业,连乡镇企业也纷纷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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