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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讨论《决议》联组会上 彭真阐述理想、民主和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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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7
第4版()
专栏:

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讨论《决议》联组会上
彭真阐述理想、民主和法制
前些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委员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学习、讨论《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时,我有一个发言,这里不多重复。今天,只讲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党的最高理想
任何个人的行动总是受一定思想支配的,这是人和动物的一个根本区别。
决议说,“我们党的最高理想是建立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个最高理想都是我们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的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
怎样看待这个最高理想?
作为社会制度,马克思是把共产主义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的,即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即使他说的那个初级阶段,也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经相当高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我们还没有达到那个程度。正如决议说的,“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即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它的含意是很清楚的。
那末,我们现在讲最高理想,是不是象有人说的,是唱高调,是说大话、空话呢?不是。恰恰相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这都是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问题。为什么?
共产主义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同时又是一种科学的世界观。人类社会走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讲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概括起来,就是认识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自觉地走历史必然要走的道路。所谓正确,就是符合客观规律;所谓错误,就是不符合客观规律。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还是如此。按照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为实现最高理想而奋斗,这怎么是唱高调,是说大话、空话!
当然,路是一步一步走的。达到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拿中国革命讲,我们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我们的中心任务是社会主义建设。每一阶段,不同时期的政策又有变化,比如我们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政策就不同于十年内战时期的政策。无论搞革命,还是搞建设,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从当时的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在共产主义理想指导下制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历史一步一步地推向共产主义这个最终目标。决议指出,现在“对于我们共产党人来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也就是为党的最高理想而奋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经阶段。
至于讲共产主义理想,马、恩早就讲了,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这就决定了我们党的唯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是党章规定的。一个共产党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不是这样,这不仅是衡量是不是树立了共产主义世界观的问题,而且关系到是不是忠实履行自己的入党誓言,够不够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怎么是唱高调,是说大话、空话!
总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共产主义理想都是我们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的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丢掉了这个最高理想,也就会失掉这种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就有可能发生种种迷失方向的危险。难道这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吗?
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比,哪个好?有人向往资产阶级民主,好象资本主义社会的月亮比我们的太阳还亮。谁要那样看,有他的自由。但是,有比较,才能鉴别。可以比一比嘛。
首先,我们的民主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广泛的民主。建国后有一个时期,我们讲团结90%以上的人。这是有根据的。当时,地主、富农占户数的8%,占人口的10%。搞土改,要消灭封建制度,除开明士绅外,对地主和兼有封建剥削的富农怎么团结?1963年,我们党改为要团结95%以上的人。为什么?因为那时地主、富农的子女大体占人口的5%,他们是建国后在我们的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同时一些地主、富农分子经过劳动也改造过来了,成为可以团结的力量。再不团结他们,岂不是把可以团结的人推出门去?现在,情况又有很大变化。据1981年全国县级直接选举统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新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只有一条,就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们这种民主的广泛性是资产阶级民主所无法比拟的。
第二,我们的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民主,是劳动人民的民主。劳动人民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主体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民主,而且越来越成为垄断资本支配的民主。
第三,我们的民主制度与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不同。讲国体,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讲政体,我们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基本内容:一是,领导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再选举产生它的常委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一经选举产生,在讨论问题时,实行什么原则?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谁对听谁的。不承认这一点,决定问题就没有思想基础。讨论来,讨论去,思想还不一致,怎么办?少数服从多数。不然,问题总决定不下来,就没法办事了。还有,我们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这些都有法律规定,都是依法服从。这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我看,我们这种民主制度比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好。
三、关于社会主义法制
人治还是法制?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党章、宪法明确规定的,也是这次全会决议重申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认真总结过去、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十亿人民才能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掌握起来,才能保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们还要看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很艰巨的任务。我们的国家大,人口多,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很不平衡。同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延续时间很长,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残余影响大,民主法制的习惯差。建国以后,长时期内我们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法律还很不完备。正如小平同志说的,“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在这个问题上,苏联有经验教训,中国有经验教训,都证明了,不加强法制,不依法办事,是不行的。这样讲,决不是否认个人的作用,而是说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制度。还是小平同志说得对:“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象“文化大革命”那样无法无天地搞下去,中国现在会成什么样子!这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一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因。我们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我们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这个问题上,党章、宪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所有公民都要遵守宪法,所有党员还要遵守党章。这样,大家的思想就容易统一了,步调就容易一致了。
最后,讲讲学习问题。我们做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同志们,应当好好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特别应当学好法律,尤其宪法。不然的话,我们就难以胜任、愉快地工作。
我上面讲的意见,仅供同志们参考。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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