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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建议我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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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1-28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建议我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由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提交的建议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议案,今天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赵总理在议案中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有四十五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的。迄今已有七十一个国家加入该公约。这个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以及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其目的是统一和简化各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以利于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发展。
议案说,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参加该公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明显。参加该公约是我国实行开放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该公约的内容与我国的法律也无矛盾。因此,国务院认为,我国有必要尽早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拟在加入时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互惠保留”是指加入时声明,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商事保留”是指加入时声明,只承认和执行商事的仲裁裁决。
外交部副部长朱启祯受国务院委托,就这个议案作了说明。他说,《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允许缔约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互惠保留”及/或“商事保留”。多数缔约国为了将其义务限制在缔约国之间和商事范围之内,在加入时都作了这两项保留或一项保留。我国加入时如果不作这两项保留,就要承认和执行在任何国家领土内作出的任何种类的仲裁裁决,而在我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只有属于商事的,才能在作出了“商事保留”的多数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也有必要作“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将我国承担的义务限制在缔约国之间和商事范围之内。
朱启祯还说,该公约的联合国正式中文本的名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公断裁决公约》,其中“公断”一词与“仲裁”同义。鉴于“公断”一词在我国已基本不用,我国法律用语和近年来我国参加的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中文用语都是用“仲裁”一词,因此,将该公约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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