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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草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报 明年四月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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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03
第1版()
专栏:

  香港基本法草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报
明年四月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
本报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昨天下午闭幕,会议通过了会议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986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北京举行,五十三名委员出席了会议,五名委员因病或因事请假。
会议听取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经济专题小组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宗教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讨论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和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初步拟出的基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第九章条文的草稿,提出了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会议讨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和审定办法(草案)》,认为,现在的征集、审定办法(草案)尚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决定由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后提交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根据主任委员会议的建议,决定将基本法结构(草案)的《序言》和第一章《总则》交由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负责研究和起草,将第十章《附则》交由政治体制专题小组负责研究和起草。
会议决定,1987年4月中旬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一)初步讨论基本法的《序言》和第一章《总则》条文的草稿;(二)进一步讨论由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和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两个专题小组拟出的基本法有关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第九章条文的草稿;(三)讨论和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征集和审定办法(草案)》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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