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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几点认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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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06
第2版()
专栏:

  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几点认识
  袁木
内容提要: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优胜劣汰原则的客观需要,可以有效地制止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不负责任的行政干预,保障企业自主权,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目前,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条件基本具备,应该用动态观点看问题,在实施破产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正确认识破产法需要根本性的观念更新,社会主义经济决非产品经济,不是单一的“大公司”、“大工厂”,不允许抽肥补瘦,穷富拉平。
(一)无论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要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要发展商品经济,就有竞争,有优胜劣汰,就必然会有某些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以至达到欠债无力偿还的破产境地。这是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是事实在先,立法在后。我们制定和实施破产法,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不是立个法来促使企业破产。因此,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改革经济体制的配套措施,不是“无事生非”。
(二)制定和实施了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现象会不会因此而增加?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不必要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以至产不抵债、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布破产倒闭,是由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就主观因素方面来说,大体上不外乎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决策和指挥不当、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失误、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等原因。这些因素的增减,取决于我们的工作。实施了企业破产法,决不会使这些因素有所增加。相反,将有力地增强人们在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企业在竞争中的发展能力和应变能力,促进企业进步。这样,就有可能使造成企业破产的因素逐步趋于减少。
(三)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首先要立足于对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挽救,从外部条件和内部机制两方面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减少破产,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正常发展。对此,大家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对极少数经过限期整顿仍然摆脱不了破产困境的企业,必须坚定不移地依法宣告破产。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办事,坚决淘汰极少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鼓励绝大多数企业的进取心。抽肥补瘦,穷富拉平,排斥竞争和优胜劣汰,用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办法来保护落后,决不是社会主义,只能压抑先进,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共同贫穷。
(四)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核心的问题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的经营者和企业的职工,要共同承担经营企业的风险。在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既然企业间的竞争和优胜劣汰是客观规律,这就决定了经营任何企业都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承认不承认这种风险,有没有人承担这种风险,是至关重要的。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正是在承认这种风险和分清风险责任的基础上,使对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倒闭企业的处理制度化、法律化。它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这样做,才能使企业应该拥有的自主权落到实处,促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利于从根本上打破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局面,增强企业的活力。而企业活力的增强,恰恰是社会主义优越性能够得到应有发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职工在企业中和国家事务中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增强企业活力的源泉,最重要的就在于不断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改变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状况,进一步打破大锅饭制度,依靠广大职工共同承担经营企业的风险,这恰恰有利于更好地体现职工在企业中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而不是削弱这种地位。实施了企业破产法,再加上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必须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这种本质要求得到更好的实现。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之一正是职工的劳动权利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当然,实施破产法,对破产企业职工的重新就业和待业期间的生活救济,必须作出妥善的安排。对此,国务院已经颁布和实行了有关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条例。
(六)目前制定和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这是大家普遍关心和有着不同看法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基本的条件已经具备。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必须充分发展商品经济,企业必须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法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些都不仅在我们的理论认识和指导思想上早已经明确地确立起来,而且各项政策措施和有关的法规正在逐步完备,实际的改革工作从总体上说也正在健康地向前推进。当然,我们还需要继续努力,进一步改善企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机制,把各方面的落实工作做得更好一些。至于说到条件的完全成熟,这是各方面改革日益深化、日益配套、日益完善的过程,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企业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恰恰将会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加速这个过程,会产生有利于各方面改革配套和完善的积极推动作用,而不会产生或基本上不会产生多少不利的消极影响。
(七)最后,实施企业破产法,确实需要观念的更新,最重要的是必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经济仍然具有商品经济本质属性的观念。社会主义阶段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实现生产的社会化和经济的现代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不可逾越的。过去把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看作是一个“大公司”、“大工厂”,是一切经过计划和统一调拨的产品经济,相应地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濒临破产的企业实行的办法是,或者由国家财政长期补贴,或者采取关停并转的行政措施,实质都是由国家包下来,抽肥补瘦,穷富拉平,吃大锅饭。这种情形已经持续了许多年,人们习以为常了。现在要彻底改变这种做法,依法进行破产处理,这当然是一种具有根本性质的观念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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