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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波匈三国的企业破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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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2-09
第7版()
专栏:

  南波匈三国的企业破产法
  卢存淑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南斯拉夫、波兰、匈牙利已先后实施企业破产法,它们制定破产法的原因以及对企业破产的界限、受理破产的法律程序、破产企业的善后处理等问题所作的规定,有许多可供借鉴之处。
自五十年代初期南斯拉夫在经济领域实行自治制度后,在商品生产规律、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连年亏损,难以维持,为处理这些亏损企业的破产问题,于1953年颁布了企业和店铺倒闭的法令。以后又经几度修改和补充,于1980年形成了现行的联合劳动破产法。波兰的《国营企业改善经营和破产法》于1983年10月1日开始生效,也是为了处理那些因财经纪律松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利润率低,产品不好而严重亏损的企业单位。长期以来匈牙利的亏损企业都是由国家拨款维持,实际是靠经营好的企业来养活,这种办法挫伤了许多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也增加了亏损企业的依赖性。近年来严峻的经济形势使匈牙利领导人认识到以法律形式处理亏损企业已经刻不容缓,遂于今年9月1日颁布了《企业破产法》。
宣布企业破产是一项极端措施,这三个国家对此采取了非常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南斯拉夫破产法规定如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违背国家法律或不再具备从事所确定的生产项目的条件,所在区的议会才可作出该企业“正常破产”的决定;当企业债务过多又无清偿能力,无力履行对社会及劳动者应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区经济法院始可作出“强制破产”的决定。波兰破产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或利润不足以支付税款、利息和债务本金时,首先要实行内部自救,如不奏效,并且企业的债务已超过其资产额,才能宣布该企业破产。匈牙利破产法规定,亏损、经营不好而丧失支付能力、国家又无法出资营救的企业,可以宣布破产和倒闭。
这三个国家的企业破产法还规定,破产企业的审理和宣布等事宜,都应由有关法院负责,企业一旦被确定为破产,立即停止其法人地位和一切业务活动,银行帐户被冻结,全部资产被封存,由接管的有关单位或专门成立的机构加以清理。通常它们的资产被拍卖用来还债,或在债权人中分配,也可与其它企业合并。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仍要支付职工法定的最低工资,职工购买的企业债券也仍然有效,在波兰和匈牙利还要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与此同时,对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员要进行不同情况的处理。波兰规定,企业经理由于未妥善执行破产法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遭受损失,则必须负责赔偿,并在五年内不能再担任国营企业经理。企业经理及其他负责管理的人员,由于未建议或未及时建议企业破产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要向债权人提供本人半年工资之内的赔偿。南斯拉夫规定,经济组织破产后,该经济组织中原有领导机构的成员在一至二年内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引起破产的原因若为领导人员经营不善、失职、不合理使用资金、挥霍浪费、过度负债、承担义务过多、轻易同无清偿能力者签订合同、不按期索债等,则被视作刑事犯罪,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南、波、匈三国实行破产法的情况表明,实行破产法是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经济,可以督促各企业努力改善自己的经营活动,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以波兰为例,由于企业破产法的督促作用,今年6月底经营不善的国营企业和合作社比去年年底减少了八百四十三家,有十四家国营企业和十个合作社被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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